山大威校综字[200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各院、部建立实验中心,对院(系)所属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及时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 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七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作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具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具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体制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中心是各院(系)实验室管理的具体组织机构,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中接受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发展统一组织协调。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职能,负责学校实验室规划、建设和仪器设备、房屋等资产管理工作,配合教务处参与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代表院(系)行使对所属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负责所属实验室的规划、论证、建设、验收,仪器设备、房屋等资产的管理和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实验中心下设依托一级学科的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以及根据科研任务和科研课题确立的科研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现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承担全校性计算机基础课、外语语音等教学实验的实验室,由现代教育技术部负责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宏观管理。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七条 院(系)指定1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中心工作,海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等实验室较多的院系,设专职实验中心主任1人;其他院系的实验中心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兼任,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负责编制本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五)搞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六)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七)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及时完成院(系)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对分管院长(主任)负责。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和资产管理工作量确定。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专职技术队伍中正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分别控制在5%、15%。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源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对各院(系)实验中心所属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由学校视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额度,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实验室房产资源。
第二十九条 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六章 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并收集执行当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