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
(二)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学校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三)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须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领导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二)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20万元以上。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原则上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或兼任实验室主任。
(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在经费许可的前提下新建实验室,应由各院(部)系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筹建规划,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表》,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二)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院(部)系推荐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调配。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的,由各院(部)系提出申请,填写《教学实验室调整、撤并申报表》,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各院(部)系会同人事处进行妥善安置。
四、正式建制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实验人员编制。其管理按教学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管理小组组长提出申请,院(部)系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