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山东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理(试行)》的要求,特制订以下职责规定。
第一条 对所分管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5%。
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负责实验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期对所分管的实验室进行卫生打扫除,保持环境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有序。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要负责所在场所的水、电、门窗、通风橱等的安全。
第十条 实行坐班制,有事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者按旷工论,建立出勤登记本,并与年终工作量挂钩。
第十一条 在完成正常实验室管理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空间科学与物理实验中心
2018年0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