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威校综字[2006]19号
为了加强学校低值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范 围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能独立使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非易耗、易损物品。
二、管 理
1、低值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部、处、中心)、室三级管理。
2、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3、新购低值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低值仪器设备建帐手续。
4、对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部件不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进行增值处理。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低值仪器设备进行帐、物的核对,以使其保持帐、物相符。
6、应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积压、损坏与丢失。
7、对于个人借用低值仪器设备,应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
8、对低值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及报损、报废等事宜,要由院(系、部、处、中心)负责人审批,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与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相同。
9、对低值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规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