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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实验室工作规程

2018-06-14 10:36: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培养21世纪的高科技人才服务,为争创一流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学校各类教学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成一定的实验工作量。要健全和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材料,安排合格的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要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型、设计性实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切实安排好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利用率。努力自主研制实验装置,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十条  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对实验仪器设备定期校验,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校内协作、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在对外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技术机密。
第十二条  积极落实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
3、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4、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5、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院(部)系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实验室近期和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各院(部)系提出申请和筹建规划,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论证,报学校批准。筹建期满,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撤消、合并实验室,应由各院(部)系提出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论证,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筹建开放型的省(部)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还应注重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注意加强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应按程序办理,认真考虑选型、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防止产生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的现象。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九条  对实验室实行校、院(部)系二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系由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院(部)系实验室工作。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管理方面承担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的立项、专家评审、投资效益评估等工作;
4、完善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称评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制。实验室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要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等信息应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完善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要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粉尘、噪音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对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条件,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的现状,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开展实验室效绩评估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小组组长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水平,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实验室管理小组组长应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省(部)级和学校重点实验室主任,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仪器设备状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管理小组组长根据实验室工作任务和各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聘任、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院(部)系应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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